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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备案
(一)备案范围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信息服务单位、用户、网吧及公众多媒体联网单位等。
(二)备案种类
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
备案对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提供信息服务的单位、租用专线的单位用户、网吧等。
备案内容:计算机信息网络联网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行业类别、备案单位安全管理员、所属网络、网络名称、服务种类、服务性质、发证单位、网络概况、IP地址范围、邮件服务器IP、出口路由器IP、域名服务器IP、下级网络的网络名称、单位名称、IP地址、域名、联系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
备案程序:由计算机信息网络联网单位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地(市)级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以下简称信安)部门备案,或到公安信安部门委托的当地电信部门办理备案。
2、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用户备案
备案对象:单位用户。
备案内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用户名称、单位负责人、单位通信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所属行业、入网单位安全管理员、网络地址、上网方式、连接网络、申请入网时间等。
备案程序:由计算机信息网络入网单位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地(市)级公安机关信安部门备案。
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个人用户备案
备案对象:个人用户。
备案内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个人用户姓名、性别、文化程度、出生日期、证件种类、证件编号、职业类别、联系电话、传真、通信地址、网络地址、上网方式、连接网络、申请入网时间等。
备案程序:在接入单位填写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接入单位留底,另一份由接入单位集中按月报送当地地(市)级公安机关信安部门备案。
(三)备案要求
备案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联网单位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
二、安全管理制度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一) 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
(二)
信息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
(三)
病毒检测和网络安全检测制度;
(四) 违法案件报告和协查制度;
(五)
帐号使用登记和操作权限管理制度;
(六)
安全管理人员岗位工作制度;
(七) 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八) 其他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三、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落实下列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具有保存3个月以上系统网络运行日志和用户使用日志记录功能,内容包括IP地址分配及使用情况,交互式信息发布者、主页维护者、邮箱使用者和拨号用户上网的起止时间和对应IP地址,交互式栏目的信息等;
(二)具有安全审计或预警功能;
(三)开设邮件服务的,具有垃圾邮件清理功能;
(四)开设交互式信息栏目的,具有身份登记和识别确认功能;
(五)计算机病毒防护功能;
(六)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四、报告制度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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